满足下列条件不执行行政拘留,不会留案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除以上的条件外,未成年犯罪是会有案底的,不过未成年人的犯罪资料非司法机关办案不得调阅。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会依据规定,将处罚档案长期保存,因此,行政拘留会留下违法案底。不可以被消掉,是留在档案记录里的,除非由于数据不同步,户籍地公安机关未得知,但是处理地公安机关肯定是有记录的,而且政审不可能通过。公民犯罪记录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负责保管,储存于内部网络,只有具备一定级别权限的电脑才可查看。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有违法行为,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2、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3、公安机构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如果经过公安审查,被拘留人暂缓执行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能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这里的危险主要是指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