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媳妇和女婿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2、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3、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4、但是这里的子女不包括因姻亲成为的子女即不包括女婿、儿媳,所以媳妇和女婿不对公婆、岳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没有
儿媳、女婿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
但又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续继承
没有。显然,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
因为儿媳、女婿通常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只是《民法典》中对丧偶儿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但前提要有“丧偶”及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