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身份证换领新规如下: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3.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成功办结后,可以携带有效证件前往当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领取新的身份证。一般情况下,领取时间为5到10个工作日,需要提前确认相关领取规定和注意事项,如领证时间和地点等。同时,建议在办理挂失时妥善保管好领证凭证(如接收回执单),便于核验和领取新证件时使用。
居民身份证补领本人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声明个人身份信息准确无误。
3.提供有效的个人证明材料。
4.附上两张2寸免冠照片。
5.签字并注明申请日期。注意,申请人需在有关公安机关指定的窗口办理,递交完整材料且缴纳相关费用,方可办理补领身份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