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定如下:
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额度有所提高,由原来的每个医保年度固定1000元提高到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实施初期约为2333元),同时取消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最高报销120元的限制。职工基本医保二档的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额度与居民基本医保的相同。
职工基本医保一档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额度从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目前为7778元),提高至在职人员6%(实施初期约为9334元)、退休人员7%(实施初期约为10890元),其中在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的报销额度为在职人员3%、退休人员3.5%。
(一)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其他城市急诊或经核准转诊到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及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目录内诊疗项目发生的的费用;
(六)在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